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https://www.daowen.com)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