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3
2026年02月13日
案例83
推人致心脏病发作赔偿案([2000]海南民终字第152号)
1998年9月5日,原告刘某出现头晕、头痛、胸闷、胸痛、心悸、四肢乏力,当时到红田医院门诊部自诉心肌绞痛,经医生用异山梨脂、心痛定、安定、肠溶阿司匹林等药物缓解治疗后回家。第二天(6日)上午八时左右,陈甲的儿子陈乙路过刘某的家门,刘某上前指责陈乙不应打其孙子,陈甲见状上前与刘某发生争吵,尔后,双方互相冲撞,陈甲将刘某撞倒在地,刘某为此心脏病发作,当天到医院用心脏病缓解药物治疗后回家,7日中午,刘某又到医院要求住院治疗,医生为其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用药物进行了治疗。根据刘某提供的药物收费,刘某被撞后到医院治疗心脏病的医药费为66.50元。另外,还查明刘某有多年的心脏病史,病情时有发作。后刘某要求被告陈甲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刘某与陈甲双方发生争吵后,陈甲将刘某撞倒在地,导致刘某心脏病发作,到医院进行药物治疗,刘某的心脏病复发与陈甲的冲撞有因果关系,故陈甲应赔偿刘某的医药费损失66.50元,至于刘某提出的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陈甲赔偿给刘某刘某医疗费66.50元,限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