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1

案例61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321号)

原告与被告是邻居,相互建房十多年,三至四年前被告在居住的两房屋间空地上种植青竹,整墩竹的种植占用面积约3-4平方米。竹子没有触及原告住宅院落墙体,只是在空间上有部分竹枝伸展到原告院落上空,落叶有时会飘落到原告的庭院地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该纠纷曾经当地村委会、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处理,但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种植青竹伸展到原告住宅前的院落并影响原告的生活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相邻权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该处理原则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容忍,既不能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亦应当满足对方的合理需要。本案被告种植的青竹虽然有部分竹枝在空间上伸展到原告的住宅院落并时有落叶造成影响原告生活,但并没有危及围墙等建筑物的安全和妨碍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对被告行使相邻权所造成的上述影响同时应负有勤勉打扫等给予便利的义务。综合上述理由,对原告诉请排除妨碍铲除整墩青竹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种植什么由其自主决定、原告无权干涉以及与原告争执该土地权属,因该问题是土地权属和是否侵权问题,与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讼争关系,故对该争执问题不作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索引

1.邝某与刘某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案([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183号)

本案要点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王甲等与王乙等相邻关系纠纷上诉案([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83号)(https://www.daowen.com)

本案要点

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

3.杜某与彭某相邻关系纠纷上诉案([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3号)

本案要点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

●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84-92条;《民通意见》第97-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