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4
个体工商户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2002]庆民再字第62号)
被告李某之母徐某在经营北乐园酒家期间先后从原告刘某处赊购海鲜等共欠款3,335.40元,徐某于1996年11月11日去世。徐某去世一个月内,刘某曾向李某索要欠款未果。1998年10月9日李某与李某某(徐某之女)等七人因继承一案在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后该案移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审结。李某依遗嘱全部继承和经营了北乐园酒家,并继承了该酒家的债权。1999年4月20日,刘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偿还欠款,一审法院在继承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该债务系北乐园酒家经营中的欠款,原审法院在继承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可认为诉讼时效中断。该债务系北乐园酒家经营之债,且该酒家房屋和经营权以及债权均由李某继承,所以该债务亦应由李某负责清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刘某欠款3,335.40元,案件受理费146元由李某负担。
判后,李某不服,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徐某独立经营大同区北乐园酒家,属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徐某在经营北乐园酒家期间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因其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财产偿还”的规定,此笔债务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李某某偿还,不足部分才由遗嘱继承人李某偿还,判决由李某偿还适用法律不当。(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徐某系北乐园酒家个体业主,其个人独立经营,故其对外经营所负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徐某死后,北乐园酒家的债务便成为其遗产债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北乐园酒家的财产和债权已作为遗嘱财产由李某以遗嘱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徐某生前所居住的楼房已由其长女李某某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他子女未继承遗产,故对徐某生前所负债务应由李某、李某某负责清偿。故此笔债务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李某某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应由李某负责清偿,在债权人未请求李某某依法清偿债务之前,李某有权拒绝其清偿债务之请求。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并最终判决撤销本院(2000)庆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被上诉人刘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4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