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8
不可抗力的认定([2008]二中民终字第18998号)
2008年3月31日,万视网讯公司与光电新创公司签订《CHINANET宽带接入协议》,约定:光电新创公司为万视网讯公司提供宽带接入,带宽为10M独享,免费提供32个IP地址,负责对向万视网讯公司提供的接入线路进行检测和日常维护;合同有效期为1年,初装费免,付款方式为季付,季度费用为21,000元,宽带开通3个工作日内,万视网讯公司预付每季度的宽带使用费,光电新创公司计费日期按照实际为万视网讯公司开通日期计算,万视网讯公司采用支票方式按约定时间向光电新创公司支付;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线路中断、终止履行协议的,双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协议需提前2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商定后方可终止,协议期内双方若其中一方随意终止本协议,应一次性补偿给对方从终止本协议之日算起至合同期满的剩余月份租金总额的50%作为补偿金。
2008年7月28日,万视网讯公司向光电新创公司致函称:万视网讯公司由于搬入新的办公地址,新办公地只允许使用大厦自己的网络,其他网络提供商无法接入,故万视网讯公司提出于即日起终止与光电新创公司的合同。同年7 月30日,光电新创公司向万视网讯公司发出《关于万视网讯公司提出协议终止的回函》,认为由于万视网讯公司随意终止协议,应按双方2008年3月31日签署的《CHINANET宽带接入协议》约定向光电新创公司支付31,500元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光电新创公司与万视网讯公司签订的《CHINANET宽带接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法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CHINANET宽带接入协议》中约定,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协议需提前2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商定后方可终止。万视网讯公司提出即日终止协议时,既未提前20天申请,亦未经双方协商,属单方终止协议行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万视网讯公司应支付剩余三个季度使用费的一半作为补偿金,即为21,000元×3×50% = 31,500元。光电新创公司要求万视网讯公司赔偿31,500元补偿金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万视网讯公司在迁址前应当对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加以考虑,以期寻找使协议得以继续履行的地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是万视网讯公司考虑不周所致,而非不可抗力因素。故对于万视网讯公司的迁址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系不可抗力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万视网讯公司向光电新创公司给付31,500元补偿金。宣判后,万视网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