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3

案例63

房客在宾馆被害宾馆依义务履行程度承担责任([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309号)

1998年8月23日,原告王某、张某之女王甲为参加药品交流会来沪,入住被告银河宾馆。下午2时40分左右,王甲经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由服务员领入1911客房,下午4时40分左右在该客房被犯罪分子仝某(已被判死刑并执行)杀害,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3万余元、港币20元和价值人民币714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被劫走。事后查明,仝某于当日下午2时零2分进入宾馆伺机作案,在按1911客房门铃待王甲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财物,下午4时52分离开宾馆。期间,银河宾馆未对其作访客登记,且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王某、张某要求银河宾馆承担赔偿责任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张某之女王甲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王甲的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犯罪仝某的加害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甲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王某、张某以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过失为由,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甲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银河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银河宾馆既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甲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仝某所为,故违约赔偿的数额应当参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据此判决被告上海银河宾馆给付原告王某、张某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原告王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https://www.daowen.com)

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