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2
2026年02月13日
案例62
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00]海南经终字第139号)
1998年2月18日,汕头甲公司与乙糖厂签订一份《联合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 (1)甲公司预付700万人民币给乙糖厂,乙糖厂负责提供国家标准一级白砂糖2000吨给甲公司; (2)合同双方必须于1998年7月31日前定价结算,乙糖厂收到甲公司款之日起至双方定价结算日止,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15‰的比例让利给甲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人民币700万元预付给乙糖厂,乙糖厂如数提供2000吨白砂糖给甲公司。1999年6月29日,甲公司与乙糖厂双方结算确认,乙糖厂尚欠甲公司的预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566,741.67元,同时,乙糖厂以双方结算确认的款项出具一份欠款证明给甲公司。结算后,乙糖厂一直未履行还款的义务。甲公司索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糖厂签订的联合购销合同,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履行购销合同并经过结算,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乙糖厂确认尚欠甲公司预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566,741.67元之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乙糖厂依法应承担返还甲公司预付货款的本金以及该款在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