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裁量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正确的判断,使得案件可以公正地处理。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根据条文所述我们对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成文法分配举证责任;其次,如果无成文法规定,法官亦无法从条文中理解分析出立法者意图,法官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极少发生的。本条所称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自由裁量并非不受法律约束,也非任意妄为的裁量,而是要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进行综合的判断利益权衡,并考虑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考虑的要素,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裁量。这种裁量权在面对法律空白或者在个案中平衡法律价值具有很好的作用,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不允许法官任意使用,否则会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对法律条文的本身规定也会造成冲击。(https://www.daowen.com)
法官分配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一,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特征。法律的制定可以体现对成熟制度的反映,但其对制定以后发生的事情不可能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虽然绝大多数证明案件可以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这也是得到公认的,但由于民事案件错综复杂,仅仅根据现有的实体法还不能完全的解决所有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判决,所以有必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兜底和补充。第二,该自由裁量权并非法律完全赋予法官可任意行使的权利,它是预先设定前提条件的,自由裁量权仅仅起到例外和补充作用。自由裁量使用的前提是当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指导,且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权的分配,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给予范围的限定,来保证自由裁量权分配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公正。第三,法的最高价值是正义,正义在诉讼中体现出来的就是公平正义。赋予法官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司法不足,保障个案公正,实现整体公平,同时实现实体法的规范目的。法律是立法者平衡各阶层利益关系的,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机械性地运用司法,并非一定能够实现公正。第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通过诉讼,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举证活动得以还原并根据法律获得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理想境界。然而,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趋利避害,还原客观真实并非易事。就裁判而言,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可能与实际的事实不相符。举证责任制度虽然要求法院可以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但法律仍然希望建立在裁判基础上的是客观真实。赋予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让掌握证据一方的当事人充分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