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校凡例
编校凡例
一、编选范围。《二十世纪中国史学名著》编选20世纪出版的、对当时史学发展或对其后史学发展产生过重大作用和重大影响,即在20世纪中国史学发展上占有重要地位者。专著、论集,一视同仁;名著、名篇,皆所珍惜。范围既广,其工甚巨,故先期编选部分已辞世的史学家的名著。
二、版本与编次。尽量选择好的底本,即作者的修订本或校阅本,精心编校,自成一卷。每卷冠有作者照片、小传、书影、手迹等。书首有总序,继之为目录、前言、正文,正文后或有附录,书末以作者著述要目为殿。原著按旧式提行分段者,改为现在通行的分段形式。独立成段的引文变换字体缩格排印。原著用文末注者,改为页下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小字夹注;夹注首尾原用括号者,一般删去括号;注文自成单元。
三、编校原则。除版式与必要的技术性处理外,原著的内容及结构,一仍其旧,以存文本原貌。
四、规范用字。改异体字为正体字,改繁体字为简化字,原则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12月22日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凡属繁体字与简化字一对一者,均用简化字,如趙与赵、興与兴等;如系多对一者或多音多义字,则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乾、幹与干等。对于姓名、地名、书名等专用名词,如用正体字、简化字容易产生歧义者,则保留原来的文字形体,如文徵明不改为文征明,鄠县不改为户县,《淮南子·氾论训》不改为《淮南子·泛论训》等。通假字、古今字、省形字等均保留原貌。每个时代都有其独特语言,每个作者都有其惯用字词,凡有根据者则不改为现在通行的字词。
五、标点符号。凡竖排、无标点或用旧式句读者,除个别有特殊要求者或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排印者外,一律改为横排、新式标点。标点符号的使用,以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为准。原著有专名(如人名、地名等)号者,均予省略;如专名号所标为并列关系且非集合词语者,其间加顿号以便区别。书名号一律用规范形式(《 》、〈 〉,外文书名排斜体),原著无书名号或书名号不规范、不完整者,一律补加或改正。
六、校改错讹。原著多为流传已久的名著,对其文字一般不作改动。但确属错讹者,在所当改;一般笔画之误,鲁鱼淆舛,显系误写错排者,径改不出校记。前人引书,常有省略约减或个别词语的更动,只要不失原意,则不以所引书改动引文。确需校改增删之处,用尖括号(< >)括住的字词,表示删去;用方括号([ ])括住的字词,表示改正;用六角括号(〔 〕)括住的字词,表示增补。对校改增删者,一般加圈码右上角注注号(①、②、③……),并在同页脚注中说明校改增删理由及根据,其后用“校者注”字样与原著注释加以区分。
七、残缺处理。原著中因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而致无法辨认,又无其他版本可据以核查者,根据所缺字数用“□”表示;所缺字数无法确定者,用“(下缺)”表示。
八、数字用法。一般保留原著的用法。如同一部书或同一卷书数字用法不一致时,一律用汉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