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编和白银
隆庆六年(1572),大明第十二代皇帝(不算英宗复辟)朱载垕驾崩,庙号穆宗。年仅10岁的太子朱翊钧继位,第二年改元万历,身后庙号神宗。小皇帝虽然只有10岁,却不幼稚。母亲李贵妃督导读书甚严,新任首辅张居正又是他自幼的老师,他自己也确有做一个励精图治的好皇帝的愿望,于是积极支持张居正,做出了一番改革的事业。
明朝此时也确需要改革。建国已逾200年,各种积弊已深。特别是从60多年前的武宗时期(1505—1521年)开始,皇帝置治国责任于个人追求之后,武宗(正德)、世宗(嘉靖)或是嬉乐,或是怠政。世宗竟创造了20年不上朝召见大臣的纪录,虽然仍掌控着大事的决断权,但怠政的后果是朝中宦官、权臣当道,中下级官员玩忽职守、贪污腐败。明朝的政治已经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六部和科道官员虽然见不到皇帝,题本和奏折仍在向上递送;皇帝虽不上朝,官员的题本、奏折仍须送达皇帝;内阁阁员代皇帝“票拟”题本、奏折的批复,皇帝随心所欲地照抄“票拟”(或是干脆让太监照抄),或是根本不予答复;上下既不相通,内阁几乎决定了部、科请示事件的可否。太祖时形成的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皇帝夙夜匪懈的政象早已不见。太祖时设为皇帝顾问的内阁,权力日渐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宰相的功能(官场上私下和民间已经直接把阁臣称为“宰相”),而最后的决策大权却仍在怠政的皇帝。结果是高层官员为争夺内阁权力争斗不已;多数中层官员理想、前途无望,上下因循,陈陈相因;基层官员为谋私利,上下欺瞒,百般盘剥百姓;有作为的官员难于施展,各种社会问题日积月累,日渐严重。
在皇帝的支持下,被后世称为“张居正改革”的事业积极地展开了。这个改革范围很广,涉及行政、军事、财政诸方面(事见本书传纪“张居正”),从万历登基后的元年起,直到万历十年(1573—1582),历时10年。在这些改革措施中,最为后世称道的就是“丈田”和“一条鞭法”。
丈田是清丈土地。明初曾经清丈全国的田土,按田土的大小、四至、形状、土质和田主姓名绘成图册,称为“鱼鳞图册”,作为田赋的依据。按户登记各户的人口、性别、出生、死亡以及丁口拥有的事产,按人丁、资产多少划分户等,称为“黄册”,以此安排劳役。200多年来,土地状况早已有了极大的改变,特别是十几代皇帝衍生出的十几万皇族封占土地、地方豪族影占土地,使政府赖以维持税收的土地不及开国时的一半。张居正以坚决的手段,用了四五年的时间,完成了全国土地的重新清丈。
“一条鞭法”指的主要是赋役改革。明朝的国家财政主要依靠“赋”“役”两项。赋指农业税收,主要是粮食和丝绢麻布之类的实物。赋的征收在明初沿用晚唐以来的“两税法”,依据地域和田土的不同,夏征麦、秋征米。从明初到万历的200多年间,几经变化,已经形成了主要产粮区和丝麻产区缴纳实物,以供皇室和京师庞大的政府机构的官禄支放、必要的行政支出,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折银缴纳的格局。役指力役,即为国家所服的劳役。这是一条鞭法改革的主体。
明朝规定,男子年满16岁即为成丁,负有为国家承担劳役的义务,直至60岁免役。役有三个主项:里甲、均徭、杂役,这是建立在人口登记的基础上的。政府将每110户农民编成一个里,以其中丁、粮俱多者10户为里长,负责一里的赋役,每户承担一年,10年轮换一次。其余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轮流担任甲首,也是10年一轮。每年一位里长率10位甲首执行国家正役。所谓正役,须催征钱粮和传达皇帝诏命、办理国家公事,也称里甲役。均徭是地方官府经常性的劳役,如衙门差遣、押解、巡逻、厨役、车轿、仓库看管……有时还需添搭若干物料,如纸张、薪柴、动用驴马等,通常由里长根据里甲中人户的资产丁口实力,量力平均分派。有如不能实际出工的,可以以钱、银代征,另行雇人,所以又有力差、银差之别。杂役则是除里甲、均徭之外的一切可能的劳力事务,如临时的基建工程、修河水利、修仓、造桥,甚至临时的官员贵族迎来送往等。朱元璋时期,国初事简,按照理想化的方式划定的里甲便于管理。200年后,情况早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十几代皇室生活越来越奢靡化,所需民力承担的宫室修建、生活日用、出行游乐之类劳役远高于国初,人户的贫富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国初的力役原则是户等高的役重、户等低的役轻。而此时地方官吏和里甲勾结,隐富差贫现象已经极为普遍。加之地方任意差遣农民的现象愈演愈烈,农民被差役压迫得苦不堪言,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也即影响了国家的力役制度。“一条鞭法”主要是力役制度的改革。《明史·食货志》记“一条鞭”: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所谓“总括一州之赋役”,是说以州(县)为单位,统计历年赋、役,算出一州(县)一年所应收缴的赋税和力役的总数,这是本州(县)应完成的内容。
“量地计丁”,是统计本州(县)共有的土地数和丁口数。这是本州(县)实有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
“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每丁所有的土地上应纳的赋税,即农产品实物(麦、米、绢、绵之类),全应按规定缴纳官府。一年的劳役,则由官府出资雇募。(https://www.daowen.com)
官府募役的资金来自征税。其征法是:“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过去由农民直接出工的,称力差,计算其用工数、用工期间的伙食费,适当增减,折算为银;银差,即原来折银交纳的,可以按原交纳之数,略加增耗(按民间交纳都是散碎银两,须熔化改铸成规范银锭,这就有熔铸损耗)。
除此之外,还有“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还有“土贡方物”。这都是常见而杂泛的税捐,“额办”基本是每年固定要派给民间办的事项,“派办”是临时派办的事项,“京库岁需”是京师太仓等库房的运输、维修等事务,“存留”是地方官府除按额上缴中央的物事外留本地的部分(因为是“合法”存留,地方官府常常借此多征),“供亿”是临时需要而必须提供的部分,如接送过境官员、剿匪兵费(通常朝廷有大征伐,费用由兵部解决,地方小股匪患,或是外地部队路过,往往需本地支应)等。“土贡方物”则是必须上贡的地方特产。
所有这些,包括力差、银差、额办……加上土贡等,计算出合计银两,即所谓“悉并为一条”,按照本州(县)的地亩数分摊(根据土质等次,每亩所摊不同)。这就是所谓“计亩征银,折办于官”。依照这种理想化的表述,每个农户依据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承担赋役,其中赋的部分以粮食及桑麻类实物缴纳(亦可有部分折银缴纳),劳役部分只需缴纳白银,而不必亲身服役。既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又保证了朝廷的收入。
条编(“一条鞭法”)并不是张居正的发明,早在嘉靖之前,就有官员呼吁简化税收,嘉靖时期已经有官员在局部地区实行一条鞭法,但是阻力很大,难以推广。直到张居正进行了行政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官场的因循风气,建立起了自己的权威,又得到了皇帝的支持,才于万历九年(1581)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然而推广条编的工作才开始一年,万历十年,张居正一病不起,死于岗位上。
张居正死后,万历皇帝一改少年时的作风。张居正对他自小的管束,成为他逆反的动力。张居正曾经设立考成法,部署、考察官吏按计划完成朝廷指令,被取消了;张居正整顿驿递,严查官吏不得逾制使用驿递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被取消了;张居正裁汰冗官,裁撤的官吏又恢复了……正在推行的条编制度原本没有统一的规范,又被没有约束的地方官吏视若无物,条上加条,鞭外加鞭,农民负担越发沉重。明朝社会一步步走向自己的末日。
作者评述:力役对农民最大的负担和束缚,是农民必须放下自身的农业生计,去为皇家和官府服役,这是地租的又一种变形形式。卡尔·马克思说:“在亚洲,地租的实物形式(它同时又是国税的主要因素)是建立在像自然关系那样一成不变地再生产出来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的,这种支付形式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24]张居正推行的“条编”(或称“一条鞭”)其实并不完善,各地也没有完全实行。但是将农民的力役化为货币,其直接的后果是农民可以摆脱力役的束缚。虽然为完成租赋,仍须用部分农产品去市场兑换白银,以至还要受一层商家的盘剥,但是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商品货币经济对传统农业经济和生产关系的瓦解过程。
◆[明]佚名《南都繁会图》(局部)
(画面表现的是晚明南京商业的繁荣景象。从街道商店的招旗可以看出,商店业务有“兑换金珠”“通商银铺”“川广杂货”“西北两口皮货”“东西两洋货物”等。国家博物馆藏品)
很多学者认为,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使白银在制度上成为正式货币,推进了中国的货币白银化。实际上,白银在明朝成为正式货币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并非在张居正时期一蹴而就。更无论当时明朝的白银资源尚不足以支持全国货币的白银化,而且条编的执行程度也是有限的。中国本不是白银富产国,明朝初年,朱元璋严格限制白银开采,历年的白银年产量以两计,少则数万,多亦不过十几万两。白银资源的不足,民间为纳税而造成的白银需求增长,只能使白银的价格提高,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权势阶层对白银的追求。一个显著的例子是,神宗万历皇帝为追求白银,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不顾大臣们的反对,派出太监作为税监,到各地开采白银,勒索矿税,明知扰民之极而不愿停止,直到万历四十八年临崩之际才下诏停罢,“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明史·食货志》)。
中国白银存量的大量增加要到明朝末年,而“一条鞭法”的彻底实行,已经是清朝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