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右院魏判官文(为大名同官作)

祭右院魏判官文 (为大名同官作)

呜呼!以端夫好学业文,岂不足以显亲而荣身?顾间关场屋,殆余一纪,始奏名于大宗伯。而以晷刻之淹留,成三岁之逡巡。其后解褐,试吏汉东。曾受禄之未几,忽祸罚之来臻。迨除丧而仕魏,适今期年。奄其逝矣,嗟志愿之莫伸。

呜呼!端夫,邯郸之人也。岂黄粱之梦果倏忽而觉,而造物者聊戏子以自神?冥冥之理,既不可问。惟吾端夫,温润和雅。向僚友以倾尽,既久处而情亲。虽出涕其何益,而吾侪潸然于丹旐之前者,徒悲其白屋自立之难,百不一就,不忍其子幼家贫而已尔。

呜呼哀哉,尚飨!

《初寮集》卷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按:原文脱漏,文理不通。今据理补之。

[2]将户:原文误作“浮户”。今据乾隆翰林院抄本改正。

[3]公增塘堤:原文作“公增堤”,漏“塘”字。乾隆翰林院抄本作“公塘增堤”,“塘”与“增”顺序颠倒。今依此而据理改之。

[4]安抚:原文脱此二字。今据理补之。

[5]机宜文字:原文误作“机宜文章”。今据理改之。

[6]西辅:原文误作“西甫”。今据理改之。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设四辅郡:以颍昌府为南辅,襄邑县为东辅,郑州为西辅,澶州为北辅。

[7]再任:原文误作“在任”。今据理改之。

[8]汾州:原文误作“邠州”。汾州治今山西汾阳,与石州(治今山西离石)、隰州(治今山西隰县)毗邻。而邠州治今陕西彬县,与此相距甚远。且下文又有“汾近石、隰”之语,可证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