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协同治理理论
2025年08月10日
2.2.4 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是将德国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提出的协同论和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交叉综合而形成的新理论,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社会系统协同参与具有较强解释力。既然协同治理理论是协同论和治理理论交叉综合的产物,那么它必然汲取了这两个理论的精髓,具有区别于其他理论范式的深厚内涵,概括起来其内涵如下:
第一,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由众多系统构成,包括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家庭、公民个人,由于各系统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所以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不同的治理主体,而只有当各个治理主体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时,才能互相配合,行动一致,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取得最佳治理效果。
第二,治理主体的协同性。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信息和资源为不同的组织所掌控,执行政策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的配合和支持,这也是不同组织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强调各组织之间平等自愿的合作和协商对话,并以此方式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来提高各参与系统的协同性。
第三,治理环境动态变化。治理主体要在治理过程中根据社会环境变化不断调整行为,顺应形势发展,保证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治理体系的有序性。参与社会治理的各子系统形成合理、有序的治理结构,才能避免碎片化治理,提高治理效率。
“体养融合”治理是一项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面临人、财、物、技术等诸多方面的挑战,要求多元主体基于构建全民健身共同体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采取集体行动,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发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优势。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协同治理已经成为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创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