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3 科学完善的体育场地设施发展和管理制度

4.1.5.3 科学完善的体育场地设施发展和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的体育场地设施普查制度

体育场地设施是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物质基础。日本政府要求每隔几年(一般是5~7年)对体育场地设施进行一次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有针对性地提高体育设施的数量和质量。1969—2018年,日本共进行了9次体育场地设施普查。从普查结果看,1985年日本体育设施数达到最高峰,数量为292117个,平均每1万人拥有24.11个,此后发展速度下降,整体呈现先升后降的倒“U”形发展趋势(见图4-5)[96]

2)制定完善的政策,促进体育场地设施的供给

1989年,日本文部省发布《关于面向21世纪的体育振兴策略》,其中包括《体育设施建设方针》(以下简称《方针》),《方针》明确指出,要以使用者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根据地区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完善体育设施,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公共服务能力。为了更精准地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服务,日本相关部门不定期地进行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调查,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政策进行改善。2013年有关推进基础设施老化对策的相关省厅联络会议制定了《基础设施长寿化基本计划》,促进了体育场地设施的修缮和无障碍化升级改造。日本体育厅根据《体育基本法》,于2018年制定了《体育设施库存合理化指南》,旨在可持续地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并改善公众熟悉体育的环境。此后,各地政府根据《基础设施长寿化基本计划》和《体育设施库存合理化指南》纷纷制定本地区的体育设施长寿化计划,如《东乡町体育设施等长寿命化计划》从中长期的视野出发,对町内体育场馆进行调查、评估以及升级改造,完善体育设施功能和延长使用寿命,确保町民能处在安全安心使用体育设施的环境中。另外,考虑到《体育设施的库存合理化指南》(2018年3月),地方公共团体表示将持续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以完善国民可以亲近体育的环境。为了推进战略的维持管理、更新等,各个基础设施管理者制定每个类别设施的具体对应方针的计划,因此,2015年4月,文部科学省颁布了《关于制定学校设施长寿计划的指导方针》。此外,日本在体育设施的管理方面导入了指定管理者制度,根据小泉内阁2003年颁布的《地方自治法(修订)》,决定废除行政委托制度,建立指定管理者制度,将公共设施(体育设施、城市公园、文化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的管理权委托给私营公司和非营利组织等,由地方政府委托管理,指定管理者包括地方政府的资助公司、公共团体和公共组织、私营企业等,而综合性社区体育俱乐部、游泳池、健身房、市民体育场、田径场、体育场、网球场等体育设施也都被纳入指定管理者制度范畴,目标是通过引进私营部门的专有技术来提高公共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效率,东京的大多数体育设施都实行了这种指定管理制度。

图4-5 1969—2018年日本各类管理主体体育场地设施数量情况(单位:个)

注:1990、2015、2018年有几项指标未被统计,故无相关图标。

3)立法敦促和鼓励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对外开放

日本的《体育振兴法》(1961)第十三条规定:根据1947年《学校教育法》中规定的国立学校及公立学校的设置者,在不妨碍其所在学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应努力将学校体育设施用于对社区居民开放进行一般体育活动。2018年,文部科学省颁布的“体育·体育设施现状调查”中期报告表明,日本全国体育设施的设置数量是187184个,其中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设施119176处(63.7%),按调查类别设置的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有113054处(60.4%),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的体育设施有6 122处(3.3%)[97]。日本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较高,2019年9月30日,日本体育厅发布的《2018年度体育设施现状调查中期报告》显示,9成以上(94.9%)学校体育设施对社区居民开放。这为社区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提供了基本保障。为了提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效率,日本体育政策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对外开放,在《体育振兴计划》及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中都要求所有公立学校必须在每天放学后对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同时政府给予专项补贴。2011年,文部科学省出台《学校设施环境改善交付金纲要》,明确规定要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维修改造进行补助,大大提高了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