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建立完备的“体养融合”法制体系

4.2.1 建立完备的“体养融合”法制体系

1)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制度

顶层设计是一个系统概念,又称为制度安排,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全局的角度对某项任务或者某个项目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以集中有效资源,高效快捷地实现目标。通过强化“体养融合”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不断深化“体养融合”发展,是发达国家推进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的共性特征。为了提高政策的专门性和针对性,发达国家制定了多项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供给方面的政策,如美国颁布的《国家计划:促进中老年人身体活动》《美国人身体活动指南》等,英国制定的《痴呆友好型体育和身体活动指南》,澳大利亚体育理事会发起的《运动澳大利亚———更好的老龄化补助计划》,德国推出的“50岁以上老年人健身组织网络计划”“运动直至100岁计划”“年轻人和老年人一起健身计划”,芬兰的《老年力量计划(2005—2014)》等,这些政策加强了老年人身体活动环境、体育设施和养老设施建设,提高了体育养老服务质量,为深入开展“体养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规范老年人体育健身资源的有效整合,进行政策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老年人体育健身相关资源的纵向协调与横向整合,逐步完善“体养融合”发展相关的政策制度,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通过立法建制引导市场、社会组织、个人参与体育健身服务和养老服务供给,明确责任主体和制定任务清单,避免“体养融合”政策和资源的“碎片化”,形成推进“体养融合”发展的合力。

2)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

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芬兰等发达国家在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供给方面都注重立法先行,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全民健康保险法案》(UniversalHealthInsurance)、《年龄歧视法》(AgeDiscrimination Act of 1975)等法律都为“体养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类似地,日本1961年颁布的《体育振兴法》、2011年颁布的《体育基本法》、1961年的《老年人福利法》《国家养老金法》《老年人保健法》和《长期护理保险法》,德国的《一般平等待遇法》(AGG)、《勃兰登堡州促进体育法》等分别构成了各国“体养融合”发展的法律依据,对健康服务和社会服务的递送路径和养老服务监督等方面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然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如:《美国老年人法案》经过多达11次的修订,以适应美国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体育发展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法律法规调整体育发展中各利益主体关系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同时依法治体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多元主体也自觉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但随着体育改革向纵深推进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部分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体养融合”发展,立法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老龄化社会对“体养融合”发展的需求。完善的“体养融合”发展的政策法规能够充分保障老年人不断增长的体育健身服务需求,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发达国家的共性经验,并有选择性地借鉴,与时俱进地制定相关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增补、调整和修改,建立完善的“体养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体养融合”的有效供给,使其朝着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例如:加快制定《“体养融合”发展条例》,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同步,根据健康老龄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需要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情,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增补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