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老龄化社会前老龄政策中的体育政策(1978—1999)
体育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手段得到政府和学界的一致认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各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政府开始意识到开展老年人体育的价值和重要性,并把为老年人提供体育健身服务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项老龄政策中已经呈现出把体育融入养老服务发展的态势,1983年《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将“为老年人提供体育活动场所和开展体育活动创造便利条件”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今后群众体育的一个发展方向,是我国明确提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供给方面的第一个政策文件。1994年全国老龄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等10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该纲要是我国第一部老龄工作的纲领性规划,首次在老年人政策文本中强调体育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并把“坚持走积极养老的路子”作为指导方针,把“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健身活动以减少疾病,增强体质,延缓衰老”“开展多样化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等作为发展纲要的重要任务目标。1996年,我国出台了在老龄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就老年人体育权益保障提出了3个方面的规定,要求国家、社会和社区提供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娱乐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文化体育活动服务设施和网点。此后,该法进行了4次修改,分别是2009年修正、2012年修订、2015年修正和2018年修正,与时俱进地增加了老年人体育服务保障方面的规定,如:把“适老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作为社区宜居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共同保障老年人体育权益,促进了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供给,也为城市“体养融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老年人体育已经普遍融入老龄工作中,体育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价值已为政府所认可;二是老年人体育权益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保障力度得到加强;三是在政策中提出了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