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立法保障阶段(1995—2000)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促进了体育需求的快速增长,特别是老年人体育成为当时全民健身的主力军,但由于全民健身的投入不足,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滞后,庞大的体育需求主要由政府供给。然而,仅凭政府单一主体供给难以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老年人体育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该法的颁布大大促进了老年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同时,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供法律依据,有力地推动了老年人体育的发展。老年人被当作体育服务应该关心、支持和考虑的重点群体,也体现了我国体育法的包容性特点,为体育、民政、文化、健康、教育、旅游等领域供给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指明了方向。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进一步指出:重视老年人的体质与健康问题,积极支持其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并要求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随后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的政策文件中都有促进老年人体育发展的政策,如1997年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在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要关心和重视知识分子、老年人等群体的体育活动。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的政策文件《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努力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利用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加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引导并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在城市社区改造和建设中,应大力提倡修建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老年人体育政策,有效地推动了老年人体育的发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关注老年人体育,各类体育组织应当为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帮助和科学指导,新建体育场馆要注重适老化。
此阶段的主要特点有三个,第一,老年人体育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体育迈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强了体育政策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成为有效保障老年人体育权益的法律。第二,更加重视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供给。《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都专门规定了发展老年人体育的对策和措施。除了加强综合性体育政策中老年人体育政策内容,国家体育总局还出台了专门的老年人体育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第三,注重老年人体育的组织化。政策文件要求在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成立老年人体育协会,在社区设立晨晚练辅导站点,有力促进老年人体育健身的组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