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 完善“体养融合”志愿者队伍

9.3.2 完善“体养融合”志愿者队伍

第一,全方位保障为老体育志愿者权益。首先,在权利方面要保障为老志愿者服务环境的安全健康,以及对志愿服务对象、内容、形式和数量等信息的知情权。其次,在利益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为志愿者提供一定的利益,以激励其参与志愿活动的积极性,对我国在养老院和基层社区提供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志愿者或组织,应建立和完善老年体育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其有一定的收益,以激励更多的为老体育志愿者在社区和养老机构开展体育健身服务。最后,应为老年人体育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保障条件,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消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第二,健全老年人体育志愿者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要科学合理地规划老年人体育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一是对招募过程严格把关。就老年人体育志愿者来说,仅具有志愿精神还不能胜任这项工作,要求志愿者必须具备老年人体育指导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老年人“生理—心理—社会”需求,要对招募对象进行严格的限定,条件不符的报名者不能被招募为老年人体育志愿者。招募对象可为体育专业大学生、医学院校大学生、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社会组织的成员、退役运动员、体育教师以及具有体育健身指导经验的人员。二是完善老年人体育志愿者培训。一般的体育志愿者缺乏老年人体育健身指导经验,特别是康复训练、急救和运动处方等方面的经验匮乏,所以,对其进行培训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在志愿活动开展之前,老年人体育志愿者招募部门应该对志愿者进行专业的培训,例如:根据社区、养老院和老年人健身中心等不同地点、不同年龄段、不同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应该对其开展怎样组织体育活动、传授何种健身技能、遇到紧急情况怎样急救等方面的培训。三是建立老年人体育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老年人体育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将合格的老年人体育志愿者录入系统,并记录其活动参与情况,方便管理和查询,登记的信息有助于促进老年人体育志愿者的再培训以及志愿人才的储备,还可以作为志愿者享受权益的依据。

第三,健全激励政策,促进“体养融合”志愿服务的长效化。美国是志愿服务发达的国家,主要通过建立“法律、计划和政策三位一体”的激励体系,推动志愿服务的长效发展。我国全国总工会、共青团、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该合作,通过建立“体养融合”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激励大学生、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教练员、科研人员和全科医生等深入城市社区、养老院、老年大学等场所开展体育技能传授、运动康复服务、体育健康知识传播等服务;通过制定《体育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完善、细化和补充《志愿服务条例》等措施,明确志愿服务项目和激励内容,落实养老机构老年人体育指导员或体育志愿者签约服务政策,把这些服务计入社会服务积分,对参与这项工作达到规定时限的人员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认证等方面予以照顾或提供补助,或给予更高的福利待遇等。同时,在医学院校或体育院系人才培养上,对主动参与“体养融合”志愿服务的大学生给予更高的加分及更多的精神激励、享受服务、就业优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