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李某显然存在威胁、贿赂等行为,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村民有权向乡级人大、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