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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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由于物价上涨,子女是可以要求父母增加生活费的。但此增加不能是狮子大开口,必须是一个合理的数额。本案中肖鹏有权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这是其所享有的权利,其父亲无权拒绝。(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