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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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黄明的要求是否合理要视情况而定。按照传统习俗,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不能单纯地归结为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彩礼的性质,应该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一方的父母为了子女结婚的出资。按此理解,彩礼似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是一方给付给对方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接受了彩礼,即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婚姻没成,彩礼一般是要还的。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在本案中,黄明给赵敏的彩礼,按照司法解释的阐述,赵敏无需返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