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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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一个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同时服兵役也是一项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服兵役。义务兵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服兵役的士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优待金是对服现役的义务兵一种具有补助性质的优待,因为义务兵背井离乡去服兵役,对家庭生产和收入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国家普遍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每年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对你家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优待金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