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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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由于赵某搬运翻新房子需要的建筑材料必须经过杨某家,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因此赵某有权通行,杨某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赵某可以和杨某进行协商争取他的同意。如果杨某执意不肯,赵某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面予以协调,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