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202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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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出现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很多劳务派遣组织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的。这些组织认为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自己有权利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没有权利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不同于“职业介绍中介”,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结合案例说明,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马某到公司工作,就有义务为其进行劳务派遣,但其是无权以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介绍费的,马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务派遣公司无权向马某收取介绍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