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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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本案中,当事人郑某已经明确表示了不愿意接受调解,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而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久调不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