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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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梦已经在户籍村报名登记参加选举,所以其就失去了在甲村的选举资格。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小梦符合参加选举的条件,小梦虽然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只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即可。但由于小梦已在户籍所在村登记参加选举,为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小梦不能同时在两个村登记参加选举。尽管小梦在甲村也符合选举条件,但其只能在户籍村与甲村之间中选择一个进行报名登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