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雯没有义务替刘涛偿还这笔债务,但雯雯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不能拒绝。除此之外,夫妻双方的婚前债务属于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另一方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本案中,刘涛所负债务是用于自己的事业,因此,雯雯不必替刘涛偿还债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