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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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并没有主动向患者提供病历等有关资料的义务,所以,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只有及时掌握关于纠纷的相关资料,才能更好地进行维权。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二是实物。

发生医疗争议后保全证据是为了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而医疗事故的认定,通常是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看出,医疗纠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医疗方来承担,而患者只需提供少量的材料。这是因为有关纠纷的各种材料都在医疗方处保存或经手,这种规定符合现实情况,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纠纷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小陈只需保存自己的相关病例资料以及有关实物证据即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