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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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无须向林某支付利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林某要求其支付利息,因其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