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赵某的行为是违法的。炸药是爆炸物品的一种,因其杀伤力巨大,历来是国家管控的重点。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源头管制,即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储存、销毁,国家均实行严格的许可和登记制度,保证爆炸物品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不至于流向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爆炸物而言,由于刑法没有规定所谓的“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罪”,因此,不论数量多少,均应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论处,但对于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购买、运输小量爆炸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定罪判刑,可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本案中,赵某为制作炮仗私藏一些炸药,在现实生活中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其可以按照一般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不以犯罪论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