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确定监护权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必须有作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和能力;第二,在数人都具有主体资格和能力时,按《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加以确定;第三,在同一顺序中的数人都有监护资格并都要做监护人时,要按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和是否有抚养关系来加以考虑。同时,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其意见。

本案中,强强只有6周岁,基本不具有识别能力,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在确定孩子监护人时,不用征求孩子的意见。强强一直住在姑姑家里,父母去世后,姑姑与姑父又是他唯一的亲人,因此强强应当由姑姑抚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