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田某的劳动报酬。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恶意克扣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其出现不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被派遣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田某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连续一年不按照20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田某完全可以向公司辞职,同时其也有权要求公司补足拖欠的工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