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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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所在工厂在现有员工不足以按时完成大额订单的情况下,针对此特定的订单招收了临时性的工人,也就是说李某找到的这份工作是以完成此订单内衣服的制作为工作任务的,一旦完成了工作任务,李某的工作期间也就结束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所应聘的工作就是属于上述法条中列明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工作,因此,李某完全有权利要求工厂签订针对这一项工作的劳动合同,以保障李某在此段工作时间内的合法利益;事实上,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工厂的合法权益,降低员工突然离职带来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双方约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