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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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工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即北京市某公司制定的每月40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刘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后并未在成都市本地工作,而是被派到省外即北京市提供劳务,这从性质上分析属于跨地区劳务派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才是接受跨地区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依据。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据此,以北京某公司的工资水平为执行标准,刘某应得的工资为4000元,劳务派遣公司应补足其差额2575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