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亮为无行为能力人,对其给鹏鹏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即应当由小亮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事故发生在小亮在学校上课期间,此时小亮的父母是无法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的。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鹏鹏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且老师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亮的父母是不用承担这笔医疗费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