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老王再婚是由其自己决定的,孩子不得干涉。孩子不得因为老王再婚就不对老王尽赡养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