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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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还钱,应就借款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如果不足以证明事实的,夏某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该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还钱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根据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所以如果夏某有其他证据,比如证人、录音等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或者如果田某承认借款事实的,夏某的还款请求可以获得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