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202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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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人民法院立案庭拒不接收起诉状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大量案例中这样的情况,基于此,本法第五十二条又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直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面对人民法院消极立案受理行政案件的现实情况,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使得当事人权利得到最及时的救济,也有利于限制法院滥用权力,维护司法的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更是进一步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本案中,某人民法院拒不接收起诉状,也不出具任何不接收的书面说明和理由,面对这种情况,秦某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如果某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秦某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受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