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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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道路修建当然是关系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普遍比较关心。鉴于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的事实,村民有权利向乡级或县级政府反映。政府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确应公布的应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