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一般管辖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述案例中李某难以联系到张某,到张某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的难度较大,考虑到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中张某离开住所地已经5年,所以李某可以依法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