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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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魏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其余部分,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运输行业是比较危险的行业,一些运输公司为了减少支出,扩大收益,便会要求职工签订包含“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的合同。这些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有失公平,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公司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魏某的家属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