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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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期支付银行利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由此可知,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中虽然蒋某未按约定去提取款项,但仍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