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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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为此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张某可以依法提起对王某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其子被收养这一事实的侵权诉讼,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