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这个被别人领养的女儿之间已经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了。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杨某的女儿被依法收养后,她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归于消除。所以,杨某想单方面认领孩子是不可能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