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由此可知,由于李某并没有在医院建立病历,所以李某负有提供病历的责任。对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医院的行为是否对李某造成了损害等情况,鉴定机构依据病历档案等资料进行鉴定,法院依据病历档案等资料作出责任认定。而缺乏病历档案的,鉴定机构和法院不能仅仅凭借医院的其他证明或者李某的状况来加以认定。所以,当负有提供病历资料举证责任的李某不能提供病历时,缺乏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因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而作出不能支持李某诉讼主张的认定,李某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