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202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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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小玲的情况是可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现。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作出相应规定之前,根据《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因此,本案中小玲的情况符合政策要求,可以免除学杂费。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现实中很多农村家庭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和经济的压力不愿意让适龄女孩去上学,这是违法的。家长不送孩子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案中的小玲是个幸运的人,虽然家庭情况堪忧,但父母非常重视她的教育。父母所在工厂的经理也告诉了他们应该怎么寻求帮助,并自愿资助他们一笔钱。在我国当前的教育政策下,小玲的困境可以解决,直到顺利完成义务教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