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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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徐某生前立有生效的遗嘱,遗嘱明确约定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儿子。该遗嘱是徐某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继承时应当以该遗嘱为准。基于此,徐某的女儿也就无法享有该继承权了。

此外,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徐某生前没有立有遗嘱,徐某的女儿没有履行对徐某的赡养义务,在徐某生病时也没有照看徐某,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徐某的遗弃并丧失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