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202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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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徐某虽然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其诊所是经过合法注册而成立的。但这是不是就能说徐某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呢?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由此,徐某属于乡村医生。而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既然乡村医生要经过相应的注册及培训考试才能执照开业,当然符合前述医疗事故主体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这一要求,同样也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之一。所以,徐某构成该医疗事故的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