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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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只能按合同的约定将借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购进设备。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借款人是否能按期偿还,如果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这无疑会增加贷款人的借款风险。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具体到本案中,徐某只能将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购进设备,不能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