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202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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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江某与牛某刚满15岁,单就其盗窃行为而言,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江某与牛某在盗窃财物之后,为抗拒杨某妈妈的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牛某拿瓶子砸向杨某妈妈的头,并且江某又拿起水果刀刺向杨某妈妈的身体,致使杨某妈妈当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杨某妈妈死亡的后果。因此,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应认定江某与牛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罪是不受“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限制的,因此,二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