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王奶奶是村里最符合低保条件的人,但新任村支书却徇私情,私自将低保名额给了自己的弟弟,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让新支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